| 总 则 |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长兴县美术家协会(简称长兴美协)。英文:Changxing Artis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县从事美术工作与书画业余爱好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业性社会
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
加强文化建设、文化小康、精神小康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兴县文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兴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网址:www.cxmsj.com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长兴县博物馆四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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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范围 |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本会按照美协特点积极发展美术创作、理论创作;(二) 本会按照全国、省、市美协入会条件,积极推荐会员入会;(三) 本会积极发展培养热爱美术事业的个人、团体会员入会;(四) 组织全国各地美术协会的美术交流,为提高长兴知名度,提高会员技法做桥梁;(五) 组织同海内外美术团体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作贡献;(六(积极组织本地区公益美术活动;(七) 组织鼓励帮助会员办个展、联展、作品销售;(八) 组织会员每一至二个月进行艺术交流一次,以促进艺术的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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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员 |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具有美术艺术专长或有一定美术水平的业余爱好者;(四) 凡属我县内的中国美协会员和省、市级美术家会员,本人自愿均为当然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一寸照片;(二) 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四) 凡与美术艺术有关或乐意扶植美术艺术的企事业单位,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填写入会表格,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有权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五) 会员有优先委托协会主办的经济实体销售作品权;(六) 团体会员享有会员同等权;(七) 会员自费筹备举办美术个展 联展,有请求本会挂衔为主办单位权;(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义务;(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会员每年有捐赠作品一、二幅的义务;(六) 会员应有赠送一至二幅艺术精品供协会收藏留存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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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取权是:
(一) 决定美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 审议工作报告;(三) 制定和修改《长兴县美术家协会章程》;(四) 选举产生领导结构;(五) 决定其重大事项;(六) 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中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取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1/2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具备完全民事特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超过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
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二)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交主席团决定;(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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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二) 捐赠;(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 利息;(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
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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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章程的修改程序 |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个性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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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
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
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 3 月 2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